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 企业以规避本办法为目的的生产或者定价措施,不应当视为实质性改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