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并提交经出口国海关于出口时加盖印章的原产地证书。海关应当根据受惠国备案资料对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予以审核,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文件验凭有效的,准予进口货物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