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关按照以下原则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确定并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企业发生分立,存续的企业承继原企业主要权利义务的,存续的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其余新设的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企业发生分立,原企业解散的,新设企业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的,存续企业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
企业发生新设合并的,新设企业不再适用原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或者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