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

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由海关总署公布。

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品名,由海关总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