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海关法规,除处罚该单位外,海关还可以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