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生效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对于鲜活、易腐或者易失效的货物、物品,可以先行变卖,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