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