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