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