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