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