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