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