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