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报关员应当经海关考核认可。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