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五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