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