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