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除《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有规定外,在受惠国境内,部分或者完全使用非受惠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或者加工,所得货物在《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