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