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受惠国名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