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