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受惠国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质性改变”,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