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提交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以及第二副本,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原产地证书所用的签证机构印章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的;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自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