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由签证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符合本办法附件所列格式,以英文填制;

符合与受惠国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相符等安全要求;

具有出口受惠国海关在出口时加盖的印章;

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

证书在其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