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应当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