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