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第十二条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第十三条 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第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