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生ATA单证册毁坏、丢失或被窃等特殊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提供原出证协会补发的ATA单证册。ATA单证册在中国境内发生毁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持证人在得到补发的ATA单证册后,需持单证册到ATA核销中心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与原单证册相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