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签注的准予暂准进出口期限应在ATA单证册有效期内。暂准进出口期限一般不超过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需报经进境地或展出地直属海关批准。超过一年的,需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