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