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得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品,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必须事先以书面申请报经中国外交部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境凭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向海关提供有关凭证,海关予以审核放行。
携运枪支、子弹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携运属于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有关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