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非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的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上述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其中汽车每户限一辆)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
前款所述人员寄进或者寄出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任职期间托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比照本条第二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