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和领事邮袋,领事官员、领馆工作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运进运出自用物品,海关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办理;遇有公约和协议未涉及的情况,根据互惠的原则,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