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号(2026年) 三、

三、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凭《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

联运经营人、场所经营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联运经营人可以委托代理企业传输受委托地的多式联运相关电子数据。

《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进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到货信息数据项》、《离场信息数据项》、《出境物流信息补充数据项》、《境内物流信息变更数据项》、《拼箱报告数据项》、《落货申请数据项》、《提(运)单拆分申请数据项》、《代理企业变更数据项》、《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报关单、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填制规范》详见附件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