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年) 一、
一、 《规定》所称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的含义是:
捐赠,指境外机构、个人将合法所有的藏品无偿捐献给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行为;
归还,指境外机构、个人将持有的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无偿交还给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行为;
追索,指国家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从境外索回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的行为;
购买,指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买入藏品的行为。
捐赠,指境外机构、个人将合法所有的藏品无偿捐献给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行为;
归还,指境外机构、个人将持有的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无偿交还给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行为;
追索,指国家主管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国际公约从境外索回原系从中国劫掠、盗窃、走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的藏品的行为;
购买,指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通过合法途径从境外买入藏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