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X0.5‰X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