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规定如下:

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十四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十四日内;

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