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由人事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科研、教学和自用物品,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