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身份证件;
长期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