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进境免税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人员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见附件5)、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监管车辆登记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见附件6),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