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办理监管机动车辆年审手续,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或者有其他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 第五章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