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出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出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九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自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提交经主管海关批注的《申请表》等相关单证。 出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