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

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类物品。

凭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