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运营人从事进出境专差快件经营业务,除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将进出境专差快件的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运输工具航班、专差本人的详细情况、标志等向所在地海关登记。如有变更,应当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