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备案手续。
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