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