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