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式样见附件10),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