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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集装箱制造核准

第十条 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 第十一条 境内制造的集装箱可以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境外有关国家当局申请外国海关的批准牌照。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 第十三条 中国船级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 第十四条 集装箱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式… 第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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